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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近几年的公司改革实践中,公司的兼并收购已经为多数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所接受,并正在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资本合理化流动、加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手段。

【本文导航】

一、公司并购的类型

  二、公司并购的风险类型

  三、 公司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

  公司并购,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行为,在预期效益颇为可观的同时,也伴随着相应的风险。本文就公司并购的类型以及公司并购中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以及国际上通行的风险分担和避让途径,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公司并购 并购类型 风险防控

  公司并购是一项涉及政策、法律、财产、劳动等多个层面的综合工程,在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进程中,公司的并购已经为多数投资者和经营者所接受,并正在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资本合理化流动、实现产业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转型,我国企业并购进入市场化的转型整合期。当前许多企业在实施并购实践中出现诸多的问题和后遗症,影响了企业的稳定和发展,进而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不能达到并购的目的,存在决策不明智、运作不规范、内容不合法等多方面的问题,其中对并购法律风险的认识不到位、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不完善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一、公司并购的类型

  立法文献,“并购”一词首次出现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该规定根据并购实施对象的不同分为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两种方式,前者系指被并购方购买股权的并购方式,而后者是指被并购方出卖股权的并购方式。而其他法律文件中与并购相关的概念主要有:1、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2、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3、兼并(《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等。

  在本文中所指的并购是一个上位泛指的概念,是所有公司并购行为和并购活动的总称,其外延不仅包含了合并、收购等并购方式,还包括通过资产购买、股权托管、委托书征集等方式进行的并购。

(一)公司合并:

  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定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公司合并可以通过两个以上公司的结合直接进行,但实际经常采用的方式是先通过资产(股权)购买、股权收购等其他并购方式先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再进行两公司的合并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就与其他并购方式共同组成了公司结合的两个步骤。在通过其他并购方式进行了以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的公司并购以后,主公司进一步与目标公司合并,或者由目标公司对主并公司进行反向合并,从而最终完成两公司的结合。另外在进行股份收购行为时,当所收购的股权为公司全部股权时也会自然导致公司合并的发生。

(二)公司收购

  公司收购的概念在我国《证券法》中出现,但是其第四章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收购”的具体含义,但通过一般文义解释来看,“收购”是指通过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购买其手中的股份以达到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在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认为上市公司收购就是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活动或股份控制关系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进而将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及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并列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几种方式。

(三)公司兼并

  1989年《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称《兼并办法》),该办法第一条对“兼并”的定义为: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同时,在第四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从兼并的四种方式来看,承担债务式兼并是指在资产和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购买式兼并是指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在这两种方式中,兼并方均取得被兼并方的资产,并且支付了对价,但在支付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在购买式兼并中是直接拿出资金,而在承债式兼并中则是用未来承担债务的形式。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承担债务式兼并和购买资产式兼并都属于“资产购买式并购”。控股式兼并与吸收股份式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质上属于一种“股权购买式并购”。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合并、收购和兼并这些公司并购手段并非相互独立互相平行的。有些时候某一手段可能是另一手段的前一步骤,如前文所述的购买股份取得控股权后采取公司合并最终完成公司并购;有些时候某一手段可能是另一手段的组成部分,如通过公司股权收购最终完成公司兼并。另外,这三种公司并购手段中也有部分概念相互交叉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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