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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A、B股票,至少应当经过向证监会提交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以及证交所安排上市这三个阶段。不过,公司想要成为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不仅要遵守《证券法》,还需符合《公司法》、证监会的有关监管法规以及两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比如,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规定公司在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前,还必须经过至少为期一年的上市辅导期。另外,根据《公司法》,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将其改制成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总共要经历五个阶段:改制重组、上市辅导、提交申请、证监会核准、交易所安排上市这五个阶段。

一、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重组的目的是要成立一个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础申请上市,这项工作通常应在改制企业的内部领导下,由专业中介机构组建的上市工作团队完成。这个上市团队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改制重组工作从拟改制企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开始,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为止。

证券公司在本阶段的主要工作:(1)设计改制方案;(2)对资产重组、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筹资用途、发行方案等进行指导;(3)协调各方的业务关系、工作步骤及工作结果,充当公司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全过程总策划与总协调人;(4)起草、汇总、报送全套申报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本阶段的主要工作:(1)协助公司编写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重要合同,准备与公司设立登记有关的法律文件;(2)协助企业召开创立大会,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机构;(3)负责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4)为企业改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阶段的主要工作:(1)对各发起人的出资及实际到位情况进行检验,出具验资报告;(2)负责协助公司进行有关帐目调整,使公司的账务处理符合规定:(3)协助公司建立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帐务管理制度;(4)对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进行审计,以及审核公司的盈利预测。(5)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出具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

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主要工作:在需要的情况下对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需要指出的是:2005年修订前的老《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许可制,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而根据新的《公司法》,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无需行政许可,而是实行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登记制。除非改制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许可经营项目的,在向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之前,还应当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许可。另外,改制企业为国企或主要资产为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还需经国资委审批。

二、上市辅导

根据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10月16日证监发〔2001〕125号)、《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证监发〔2001〕111号),对申请上市的股份公司在公开上市之前须由专业的证券辅导机构进行上市辅导,辅导期限至少为一年。这个辅导机构为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实践中,企业从节约成本以及保证上市工作的连贯性来考虑,企业所聘请的证券公司不仅仅负责上市辅导,还包括前期参与改制重组以及后期发行上市阶段负责保荐承销等多项工作。

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辅导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负责辅导工作的证券机构应当与受辅导企业签订辅导协议,并在辅导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的证监会派出机构作辅导备案登记,备案后还需定期报送辅导工作报告,接受证监会及派出结构的监管。

三、提交申请

辅导完成后,经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验收上市辅导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内部经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正式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发行申请文件。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如果发行人属于特定行业的,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上述申请材料由保荐机构与各中介机构分工制作,最后由保荐机构汇总完成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四、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证券法》对证监会核准的时限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证监会负责发行审核工作的部门是发行审核委员会。

根据证监会2006年5月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作出是否核准申请人发行股票的主要依据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这里的法定发行条件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一)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发行人在资产、财务、人员、机构、业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规范运作。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是健全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四)财务与会计。财务会计方面最重要的是发行人必须符合下列经济指标: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五) 募集资金运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交易所安排上市

股票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后,发行人便可以刊登正式的招股说明书按照发行方案发行股票。完成发行工作要经过信息披露、路演、发行、登记、工商变更等一系列过程。

发行工作完成后,发行人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符合交易所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在交易所作出同意上市的决定后,便可在交易所安排下完成挂牌上市交易相关工作,并刊登上市公告书。至此,企业的首次发行并上市工作便可宣告成功完成。今后企业将按照证监会及证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的法定权利和相关义务。

(完)

作者简介: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北京股东权益及金融证券律师

补充说明:本文在2008年9月最先发表于中国律师网,该文发表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尚未公布(2008年10月17日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证监会又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作了修改),依据新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辅导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法律对辅导期不再有强制性规定,辅导完成后通过证监会排除机构的辅导验收即可。

特此说明!2009年7月5日

附法律规定:《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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