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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有以下规则:

1.召集权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会议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这表明董事会具有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权,必须依法行使。但有召集权并不意味着对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有决定权。

2.主持人

  股东大会会议的主持人为董事长,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如果出现董事长既不主持又不依法指定他人主持的情况,表明董事长的行为违法,可以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采取补救措施,以保障股东大会的召开。

3.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就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事项作出公告。

  4.对临时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因为临时股东大会是为了特定事项召开的,而且会议审议事项的随意变动,也不利于股东有准备地行使权利,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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