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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的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故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行使相当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一部分职权,包括:

  1、依照《公司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或批准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章程;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选派国家股权代表参加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更换或罢免其委派的董事,并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4、授权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5、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成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6、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公司资产依法转让时,办理其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9、建立国家股权代表责任制,对国有股权代表进行考核、奖罚和监督。

  其中,第2、6、7项职权如依法授予公司董事会行使,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就不再行使该项职权。可见,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代表与董事会分享了相当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二)董事会

  依《公司法》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作为其常设经营管理机构,其职权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并可经授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他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则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和任期也具有特殊性。表现为:1、成员人数较少,为3-9人,而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无须经过选举程序。董事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亦由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2、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3、直接规定董事会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而不是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那样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董事任期,而且没有关于董事连选得连任的规定。4、高层领导的“兼职禁止”有更严厉的规定。依公司法第69条第2款,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必须经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依第70条,未经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三)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产生及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基本相同。

(四)监事会

  原公司法典规定不设监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特删除该规定,增设监事会制度。监事会的组成具有外部性,出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人员及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职权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该条也未明确监事会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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