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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不同于钞票,它必须载明规定的事项。《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结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公司债券的票面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住所;

(2)债券的票面额;

  (3)债券的票面利率;

  (4)还本期限和方式;

  (5)利息的支付方式。是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是每年支付利息,是否计算复利;

  (6)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指债券具体的发行日期和每一债券的顺序编号;

  (7)公司的印记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签章;

  (8)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除以上内容外,不少地方性法规、规章还规定债券票面应载明债券字样、债券是否转让和转让手续、债券是否记名和挂失、债券提前归还条件、购买债券优惠条件、持券人的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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