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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7条: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感谢您的关注。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2、《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9条: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3)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

   (4)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

   (5)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6)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7)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区分方案、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法律意见书。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8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5、《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10条:证监会按照规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对创新业务,证监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可以批准若干证券公司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或决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后正常推开,或停止批准新的申请。

   7、《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11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8、证监会收到申请后,通知证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证券公司的有关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9、经审查和核查,证券公司全面具备规定条件的,证监会予以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0、《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13条:证券公司申请减少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申请表、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申请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还应当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11、证券公司应当在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按照规定了结业务,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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